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附 3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模板——避免、减少排放类项目............................................... 13
附 4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模板——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 21
附 6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1.0 版) 35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设计与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设计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GB/T 33760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3.2
温室气体源 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来源:GB/T 33760-2017,定义 3.2]
3.3
温室气体汇 greenhouse gas sink
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3.4
温室气体排放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
[来源:GB/T 33760-2017,定义 3.3,有修改]
3.5
温室气体清除 greenhouse gas removal
在特定时段内从大气中清除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
3.6
温室气体减排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经核算得到的一定时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的减少量,或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清除量与基准线情景的清除量相比较的增加量。
[来源:GB/T 33760-2017,定义 3.5,有修改]
注:为方便表达,本指南将一定时期内项目产生的相对于基准线情景的清除量的增加也简称为 “减排量”。
3.7
项目业主 project owner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项目业主原则上是项目所有者,也可以是获得项目所有者授权并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8
项目边界 project boundary
与项目有关或受项目影响的设施、系统和设备,以及可合理归因于项目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
3.9
基准线情景 baseline scenario
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情况下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最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3.10
额外性 additionality
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3.11
项目计入期 project crediting period
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
3.12
泄漏 leakage
由项目引起且发生在项目边界之外的,可测量、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13
监测 monitoring
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参数实施测量、记录、汇总的过程。
3.14
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
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参数实施测量、记录、汇总的计划。
3.15
核算期 accounting period
在项目计入期内,实际申请登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可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核算期,一个核算期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所覆盖的连续时间区间。
3.16
审定 validation
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拟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系统的、独立的第三方评审,并且形成报告的过程。
3.17
核查 verification
审定与核查机构对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系统的、独立的第三方评审,并且形成报告的过程。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完整性
包括方法学规定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源和汇,不遗漏任何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4.1.2准确性
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4.1.3保守性
在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等进行精准判断时,使用保守的假设、数值和程序,以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高估。
4.1.4透明性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以便于公众获得的方式披露项目和减排量的相关信息。
4.1.5 唯一性
避免项目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登记,避免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
4.2项目基本要求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5 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的主要步骤包括:项目设计(6.1),项目公示(6.2),项目审定(6.3),项目登记(6.4),项目实施、监测及减排量核算(6.5),减排量公示(6.6),减排量核查
(6.7),减排量登记(6.8)。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6.9)。
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次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 10 年。
具体实施流程见附 1。
6 项目设计与实施要求
6.1 项目设计
6.1.1项目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的识别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包括避免、减少排放类项目和清除(碳汇)类项目。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结合所应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说明拟申请登记项目的所属行业领域。项目所属行业领域目录详见附 2。
6.1.2 项目描述
项目设计文件(模板见附 3)应当描述以下信息:
-项目名称;
- 项目目的、概述以及如何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
-项目业主、授权协议(当项目业主不是项目所有者时)等相关信息;
-项目地点(地理位置);
-项目拟采用的技术和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在同一地点采用的技术和措施(如涉及);
-项目的唯一性;
-项目是否为本机制下注销的项目。
6.1.3方法学的选择
项目业主应当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中选择适用的方法学,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描述该方法学的名称、版本,并详细论证该方法学及其版本的适用性。
6.1.4方法学的应用
6.1.4.1项目边界的确定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描述项目边界,包括项目设施、系统和设备所在的地理边界以及边界内的排放源和汇。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定与项目及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排放源和汇,以及温室气体的种类,并且论证其合理性。
6.1.4.2基准线情景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识别项目基准线情景,分别说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下运行的设施、系统和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基准线情景提供同等产出或服务的情况作出说明。如果项目涉及对现有设备的替代,应当合理估计在不实施项目情况下该设备本应被替代的时间点。
6.1.4.3额外性论证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方法学中关于额外性论证的要求以及额外性论证工具(见附 6)规定的相关步骤和方法,对项目额外性进行论证。
6.1.4.4减排量计算
6.1.4.4.1计算方法
项目减排量为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与项目排放量(清除量)之差,如果由于项目实施引起项目边界之外的泄漏,泄漏量应当在减排量中予以扣除。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描述减排量计算方法,减排量计算分为项目设计阶段的预先估算和项目实施后的核算:
-预先估算:描述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项目排放量(清除量)、泄漏以及项目计入期内减排量预先估算的方法、步骤和结果;
-核算:描述项目实施后用于核算基准线排放量(清除量)、项目排放量(清除量)、泄漏以及项目减排量的方法和步骤。
6.1.4.4.2参数的确定
用于减排量计算的参数分为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参数和需要在项目实施阶段监测的参数。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分别对上述两类参数的名称、单位、来源等进行详细说明。
如果方法学和相关规定中对某个参数的确定提供了多种选项,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作出合理选择并且予以论证。
6.1.4.4.3抽样
如果方法学和相关规定允许,项目业主可以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用于减排量计算的参数,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确定数据抽样的具体方式,制定数据抽样方案,并对数据抽样方案进行说明。
6.1.4.5监测计划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
容:
-监测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参数名称、单位、获取方式,涉及的计算方法;
-监测方法和程序、监测和记录频次以及实施监测的人员;
-监测仪表的名称、数量、安装位置、精度、校准频次等,以及与监测仪表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等;
-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处理方式,须遵循保守性原则并且符合方法学和相关规定;
-监测数据记录、收集、归档及保存期限;
-数据抽样方案(如涉及);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6.1.5项目开工日期、计入期和寿命期限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确定项目开工日期、计入期开始时间和期限。项目开工日期一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开工文件签署日期。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对项目寿命期限及其确定的依据进行说明,并根据项目寿命期限以及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确定项目计入期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计入期开始时间应当在 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且不得早于项目开工日期。分期实施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计入期开始日期。
6.1.6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项目应当对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6.1.7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特殊要求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所应用的林业和其他碳汇项目方法学等相关规定,完成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项目设计(模板见附 4)。其中林业碳汇类项目还应当满足本指南 6.1.7.1~6.1.7.5 相关要求。
6.1.7.1项目描述
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在本指南 6.1.2 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描述:
-项目边界的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土壤和生态系统;
-稀有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情况;
-当前土地和林木的权属以及项目减排量归属权;
-土地合格性;
-项目选择的树种等。
6.1.7.2方法学的选择和应用
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选择和应用除满足本指南 6.1.3 和 6.1.4 相关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边界:项目设计文件应明确项目所在土地的唯一识别信息,证明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的林业活动拥有控制权;证明项目边界内每个实施林业活动地块的合格性;
-基准线情景: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项目边界内每个碳层的基准线情景;
-减排量计算:林业碳汇类项目的减排量等于项目清除量与基准线清除量之差,如有泄漏,应当予以扣除。项目清除量是指项目各碳库的碳储量变化量之和减去项目排放量;基准线清除量是指在基准线情景下各碳库的碳储量变化量之和减去基准线排放量;
-监测计划:除满足本指南 6.1.4.5 相关要求外,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还应当说明如何监测森林管理活动;说明如何确定和记录项目边界的地理坐标(包括分层边界的地理坐标);识别降低泄漏的措施,并且定期监督措施的实施情况。
6.1.7.3项目开工日期和计入期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林业碳汇类项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开工日期、项目寿命期限、计入期期限及其确定的依据进行说明。
林业碳汇类项目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在项目边界内的土地上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者植苗的日期。
6.1.7.4环境影响分析和可持续发展协同效益
除满足本指南 6.1.6 相关要求外,环境影响分析应当特别关注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并且分析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6.1.7.5非持久性
林业碳汇类项目设计文件应当说明为防止火灾、病虫害、采伐等影响减排量持久性而采取的措施。
6.2项目公示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项目登记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且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材料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处理。
6.3项目审定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将项目设计文件、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证明提交至审定与核查机构,并且配合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审定工作。
6.4项目登记申请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6.5项目实施、监测及减排量核算
6.5.1总体要求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实施和运行项目,按照监测计划相关内容开展监测活动。
项目业主可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将计入期划分为若干核算期,对每个核算期的减排量单独核算并编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以下简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算报告(模板见附 5)应当说明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以及核算期内参数的监测情况,主要包括如下信息:
-项目描述;
-项目实施;
-监测系统的描述;
-参数的确定;
-减排量的核算。
6.5.2项目描述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对如下项目基本信息进行说明: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目的、减排措施、所采用技术和相关设施、项目实施的关键日期(如建设、调试、开始运行等);
-项目登记或相关批复等关键信息;
-核算期顺序号、覆盖日期及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项目的地理位置,包括能唯一识别项目位置的信息及地图;
-采用方法学的名称及版本号,以及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相较于登记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及其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适用时)。
6.5.3项目实施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对如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设施、系统及设备等相关信息;
-项目实施和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实施关键日期等。对于存在多个场地的项目,应当说明每个场地的实施情况和开始运行日期。对于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当说明项目在每个阶段的实施情况。
6.5.4监测系统的说明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说明项目所采用的监测系统,并且提供显示所有相关监测点的示意图。说明内容包括:数据收集程序(包括数据生成、汇总、记录、计算和报告、归档等信息流)、组织形式、人员分工及责任,以及监测系统的应急程序等。
6.5.5参数的确定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说明用于计算基准线排放量、项目排放量和泄漏的所有参数的确定方法,并对于每个参数:
-确认参数的名称、数值和在方法学中对应计算公式的编号;
-提供参数的说明、单位、数据来源(如日志、日常测量记录、调查等)等;
-说明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相关参数及其数值;
-对测量获得的数据,应当说明监测仪表的安装位置、准确度、校准信息(频率、校准日期和有效期)、监测方法、记录频次等信息;
-说明质量控制或质量保证程序,包括监测设备的校准程序、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处理程序、数据内部校核等规定;
-数据用途等。
通过抽样方式获得的数据,应当说明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数据抽样方案及执行情况。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方法学、监测计划或相关规定中要求的校准频次,对监测仪表进行校准。存在未校准、延迟校准或者校准误差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相关方法学要求对数据进行保守性处理。
6.5.6 减排量核算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相关要求,详细说明减排量的核算过程,并说明以下数据的核算方法、步骤、公式和结果:
-基准线排放量或基准线清除量;
-项目排放量或清除量;
-泄漏;
-减排量。
减排量核算报告应当将核算期内年均减排量核算结果与登记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先估算值进行比较。如果核算期内的年均减排量高于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预先估算值,应详细解释减排量增加的原因。
6.5.7 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的特殊要求
林业和其他碳汇类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方法学,在减排量核算时需要扣除核算期内一定比例的减排量,以应对非持久性风险,具体扣除比例按照项目方法学执行。
6.6 减排量公示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减排量登记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且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内收到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处理。
6.7减排量核查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查,但不应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项目业主应当将减排量核算报告、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证据提交至审定与核查机构,并且配合审定与核查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6.8 减排量登记申请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减排量登记。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保证项目减排量归属权无争议,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6.9项目自愿注销
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其名下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注销之后的项目不能再次申请登记,包括但是不限于以原项目名义再次申请登记、将原项目拆分后再次申请登记、作为其他项目的一部分申请登记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