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季度绿色低碳产业补贴政策汇总

2024-07-15发布者: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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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全国范围内陆续出台和拟出台了28条绿色低碳产业相关直接补贴政策,涉及14个省、市、自治区,内容涉及光伏、氢能、储能、设备更新等多个领域。从各地发布政策来看,广东省第二季度出台的补贴政策最多,达6条。


1.辽宁省 


关于公开征求《大东区关于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同时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20%,最多300万元的投资补贴。适度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30%,最多500万元的投资补贴。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


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对新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补贴;对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补贴。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理论前瞻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聚焦制、储、加、用等氢能产业链核心环节,根据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单位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相应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际销售额给予制造单位10%补贴,最高500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对国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鼓励规划建设运营氢能产业特色园区,对经认定运营成效突出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实际运营费50%给予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入驻5-10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50万元/年;入驻10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100万元/年。


对固投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领域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氢能制造类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年。对企业融资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研发、建设、生产,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上一个台阶补贴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2.上海市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4年第一批光伏发电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0.35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0.95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创新产品扩大应用的专项行动》的通知


持续推动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2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3.江苏省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动力电池、绿色建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获证企业,每张证书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贴5万元。


关于开展2024年度无锡市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车辆以旧换新,鼓励氢燃料上下游企业参与装备应用示范,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提升无锡氢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成效明显的示范项目,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氢燃料电池车辆采购主体不超过3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车辆采购价格(不含税)的50%,同一企业(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浙江省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通知


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光伏电池片、组件生产制造、电池电芯制造及新能源电动车配套企业等新能源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该条款与鼓励设备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条款就高享受。


新能源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春晖计划”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十四五”期间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市区两级财政共0.2元/瓦建设补贴。引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力争2024年实现交易电量450亿千瓦时以上,交易成本每千瓦时同比下降1分以上。


关于印发《婺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专项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50元/kw,补贴时间为2024月1月-10月并网的光伏(以供电提供的并网日期为准,按先并网先补助的原则,补完为止)。


5.福建省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 万元。


重点支持晋江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单位,对获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每年组织评定5个以上晋江市绿色示范园区,对获评晋江市绿色示范园区的园区投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 万元。


鼓励化纤、纺织、印染、皮革、建陶、铸造、电镀等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对标能效标杆水平,依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实施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的福建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推动完善绿色用电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衔接机制,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对接持有可交易绿证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不断提高绿电消费比例。对消费绿电比例在30%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屋顶等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促进能源结构低碳升级,按建设容量(装机容量>0.5 兆瓦)给予1兆瓦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 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按建设容量给予1兆瓦 1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建设容量不足1兆瓦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联合绿色低碳转型服务机构,分行业面向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公益咨询诊断,每年度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数在10家以上(以出具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为依据),按5000元/每家企业的标准,给予组织方公益服务项目咨询诊断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


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对标全球贸易壁垒新要求,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估和认证,发布产品碳足迹声明,不断提升产品绿色低碳水平和服务供给能力。对获得产品碳足迹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成本,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创新绿色直接融资模式,引导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等绿色债券,依法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投资我市非上市绿色企业的基金,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规模逐步扩大至500亿元,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设备更新改造融资成本,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重大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享受专项政策贴息支持的额度上限提高至5亿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改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实际投放金额给予最长3年、年化2%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技改项目可同时申报上述专项政策和设备融资租赁贴息。


6.江西省


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支持国内外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落户我市。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内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合规应用各类融资产品支持研发攻关和规模发展,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推广基金招商模式,发展氢能创业投资,成立10亿元规模氢能产业引导子基金,推动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氢能产业链相关的龙头企业落地建设。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和燃料电池及零部件产业链开展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等各类主体完成技术交易活动须在市内转化科技成果落地),其中对向市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氢能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对氢燃料电池船舶、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列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


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能带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地市级杰出及以上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个人补助。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


7.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4-2025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8.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碳、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头雁”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


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郑州城市群范围内,支持重型卡车(吨位31吨以上、系统功率≥120千瓦)氢燃料电池替代,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万元/台的补助。


9.湖北省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性设备改造更新为主要内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设立首期200亿元省技术创新专项贷,按照5:95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1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给予1.5个百分点财政贴息,最长贴息2年。


10.广东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千瓦时。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市级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奖励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联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攻克关键技术。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


及时调整《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


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氢能产业设备、氢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市生产的,且租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推动在社区、园区、矿区、港口等区域内开展氢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鼓励安全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领域优质企业在罗湖落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首年纳统营收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分档扶持;第二、三年企业纳统营收规模同比正增长的,每年再给予分级扶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鼓励碳检测、碳计量、碳核查、碳减排、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机构落地发展。对于新引进或新设立并在我区联网直报系统纳统的限额以上企业,首年纳统营收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收分级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第二、三年纳统营收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市级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及项目,获得银行新发放绿色贷款的,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1年。


鼓励主导或参与数据中心能效、碳计量、动力电池、绿色金融、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评价技术要求等绿色低碳领域标准编制,对上一年度主导或参与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新建并网满1年、装机容量验收规模300千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基准常规光伏项目给予0.25元/千瓦时补贴,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1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同一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该项补贴不与市级补贴叠加享受,仅适用于社会物业和个人产权项目。


鼓励企业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及以上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或试点称号的项目(不含市级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按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最高300万元。


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年最高50万元。该项补贴不与市级补贴叠加享受。


鼓励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建设。自对通过上级试点项目验收,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区称号的项目(不含单纯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储直柔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高标准绿色建筑项目等),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该项扶持仅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或项目社会投资部分。


关于发布《2024年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仅指电池包、电芯级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


支持先进环保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赋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企业应用绿色低碳环保原辅材料,支持污染防治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示范应用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整体审核,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以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为先导,支持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零碳园区等试点示范。开展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分类资助优秀项目。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给予10万元资助。


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区域试点资助300万元,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行动。对列入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园区类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类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加快推动产品碳足迹试点应用,选取重点排放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试点评价。鼓励企业和园区建设智慧环保平台,提高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智慧化水平。


对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小贷公司和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且在申请的同类金融机构中数额最大的,给予50万元资助。


支持碳管理、生态环境修复、排污权交易、环保物联网等服务业发展,推动“环境健康+”产业不断发展,稳步推进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打造一批综合型、科技型生态环境服务龙头企业,构建新兴生态环境服务业产业链。鼓励开发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对开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支持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开展光储技术、新一代电池技术、薄膜电池、钙钛矿电池、液冷超充系统、无线充电技术、碳化硅器件、虚拟电厂智能设备等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并对实际项目设备投入按照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针对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示范应用,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购买由区内企业研发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对实际采购的业主方或园区运营主体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加装智能控制终端的用能设备或场站并接入虚拟电厂的(包括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等),单个项目按实际改造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11.重庆市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积极支持工商业侧储能项目建设运营,对我区年利用小时数大于等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2024年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4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4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对2024年内销售量达50辆及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全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2.四川省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成都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立绿色低碳建筑发展资金,对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等示范项目和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我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新投产企业(办法实施后投产的企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对企业建设用电基础设施(供电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至企业用户变电设施的投入)进行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用电基础设施投资不足3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补贴。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13.宁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对于年碳排放总量超过2.6万吨,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5%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施节能降碳项目减碳量给予200元/tCO2(每吨二氧化碳)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对园区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同比增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按照5元/立方米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4.新疆自治区


沙雅县氢能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于光伏制氢,氢制甲醇、合成氨、航空煤油等氢下游应用项目,光伏部分土地租赁价格按照设备(不包含光伏设备)投资额确定价格,对于设备投资小于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30%,最低不低于42元,具体价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洽谈价格为主;对于设备投资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以60元为基数向下浮动最高不超过50%,最低不低于30元,具体价格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洽谈价格为主。


对落地沙雅县且氢气产能大于1万吨/年(含)的光伏制氢一体化项目企业主体,按照氢产量进行补贴,经第三方认定后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5年,第1年补贴0.1元/方;第2年补贴0.05元/方;第3年补贴0.025元/方;第4年补贴0.025元/方;第5年补贴0.025元/方。


对于通过绿氢替代蓝氢、灰氢等应用于本县化工、交通等领域,替代化石能源超过5万吨标煤的,给予50万元奖励;超过10万吨标煤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超过15万吨标煤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行业龙头企业联合氢产业链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对于光伏制氢及氢应用于合成氨、甲醇、航空煤油的氢氨、氢醇等一体化项目,按照项目产值、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连续给予项目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生产合成氨第1年给予5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3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20元/吨补贴。生产甲醇第1年给予100元/吨补贴;第2年给予70元/吨补贴;第3年给予50元/吨补贴。对于采购县域内生产的绿氢用于化工、交通等领域的项目业主,根据氢使用量给予退坡补贴,连续补贴3年,第1年补贴0.03元/方;第2年补贴0.02元/方;第3年补贴0.01元/方。


对予绿氢在合成氨、甲醇等领域应用的项目,开工后按总投资15%的比例申请下年度节能降碳、先进制造业中央预算内资金。


师市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绿色电力促进绿色算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支持绿色算力产业发展,对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及绿色算力产业重点项目,计算功能占比大于70%且机架数不少于1000架、PUE值低于1.25,且实际建成的标准机架数和算力设备,按照购买价格不超过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依据《八师石河子市招才引智若干政策》,对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企业等在师市设立或共建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师市人工智能、绿色算力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或相应的支持,分三年拨付。对绿色算力领域科技企业,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兵团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兵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